2004-003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13阅读次数:6083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编号:临2004-003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31.1%股份)临时提案,要求在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增加一项“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决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议案七、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原内容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限于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投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对所进行的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订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限于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投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对所进行的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受能力。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状况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权关系明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赢利,且有良好的经营性现金流;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6、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当对外担保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时,在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5日